当事人吕XX被公诉机关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构成诈骗罪。但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存在争议,案件卡在这一关键问题上。
大多数人会以为只要有银行流水显示收款,就应全部计入诈骗金额。然而,这些流水里部分转账未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信息,不能排除是其他性质款项,按此常见思路,无法准确认定诈骗数额。
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接手后,把问题拆成三个独立小问题:一是部分银行转账款项性质是否为诈骗所得;二是公诉机关能否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三是如何降低涉案金额以影响量刑。因为只有明确款项性质和关联性,才能准确认定诈骗数额,进而争取有利量刑。
首先解决款项性质问题。陈律师全面审查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转账缺乏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这一动作让案件明确了部分款项可能并非诈骗所得,为后续提出异议奠定基础。
接着针对关联性问题,庭审中陈律师指出,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诈骗行为的对应关系。此观点促使法院对银行流水进行审慎审查。
最后,在降低涉案金额方面,陈律师确定“认罪认罚+金额异议”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法院最终未将全部指控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为被告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量刑基础。
最终,法院认定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陈俊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处理诈骗类法律问题上经验丰富,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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