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话。笔录中的反常表述让人不禁疑问:为何庭审会强调鉴定时间与驾驶时间的差异,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案件真相?
案件的起因是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因保险纠纷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然而,林XX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他未能充分证明自己在驾驶结束后是否有再次饮酒行为,导致抽取血样时的酒精含量可能不能准确反映其驾驶时的状态。
代理律师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了取证清单。首先,调取林XX事故前后的行踪记录,包括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以确定他在驾驶结束后是否有再次饮酒的可能。同时,与为林XX抽取血样的医护人员沟通,了解抽血过程的详细情况。结合笔录内容,律师检索了同类生效判例,发现对于醉驾案件中血样提取时间与驾驶时间间隔较长且存在事后饮酒可能性的情况,法院会综合判断证据的有效性。于是,律师修正了原先的代理思路,重点围绕血样鉴定的准确性进行辩护。
庭审阶段,律师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该鉴定的检验结果只能反映其驾驶结束后数小时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了酒精浓度的可能性。并陈述代理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林XX在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林XX不起诉。
在醉驾案件中,血样提取时间和驾驶时间的间隔以及当事人事后是否饮酒是关键因素。当事人应尽量留存驾驶结束后未再次饮酒的证据,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对于律师而言,在阅卷时要格外关注这类细节,仔细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和有效性,为案件的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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