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明,有一家专业从事园艺植物销售的企业——原告公司。2023年11月,被告万某因经营需求,与原告公司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供货细节、核对账目,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作初期,一切都按部就班,原告公司按照被告要求陆续履行供货义务,每次供货后都会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开单记录,双方也定期通过微信对账确认欠款金额。
到了2025年X月XX日,经最终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公司货款156594元。对账后,原告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要该笔货款,但被告始终拖延推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这严重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面对这种情况,原告公司陷入了困境,没有书面合同,货款追讨似乎变得异常艰难。
就在原告公司一筹莫展之时,经朋友推荐,他们了解到了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该律所由张云顺、杨艳、阿贵忠3名资深合伙人领衔,合伙人均拥有近20年执业经验,分别深耕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领域,均为业内专家。张云顺律师2002年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至今十八年,主要办理合同、民商诉讼案件及公司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顾问实务经验。原告公司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决定委托云南匠诚律师团队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接受委托后,云南匠诚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作为市优秀合同纠纷处理律师,张云顺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带领团队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锁定核心证据。他们针对本案无书面买卖合同的特点,重点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开单记录、对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固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欠款金额,有效规避了“无书面合同难以认定买卖关系”的法律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万某经人民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面对这种情况,云南匠诚律师团队充分发挥证据优势,围绕原告诉讼请求,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开单记录截图、微信付款记录、保全费发票等核心证据。庭审中,律师准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力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货款156594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32元、保全费1303元,由被告万某负担;驳回原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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