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债权的界定与确认往往错综复杂,充满争议。法定代表人申报优先债权,却拿不出有力证据,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在王梦静律师看来,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王梦静毕业于苏州大学,自2022年开始在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企业破产重组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熟悉淮安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这使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更贴合实际的策略。
下面来看看王梦静律师处理的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上诉人ZX原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A公司因经营困难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ZX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为公司垫付的职工工资和生产经营开支应按优先债权受偿。管理人经审查未确认其主张的优先债权,Z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王梦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她凭借自己在破产法律领域的深耕,全面梳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核心争议点,精准锁定了本案两大关键抗辩方向:一是上诉人主张的“垫付职工工资”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其主张的“经营垫付款”是否符合共益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在这个过程中,苏州大学的专业学习背景让她能够迅速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文,为案件的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王梦静律师制定了“证据抗辩+法律适用辨析+程序合规坚守”的三维办案策略。她细致审查上诉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发现其存在关键证据缺失。她指出主张垫付职工工资却未提供工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现金支付方式亦无公司账册佐证;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仅能证明公司土地被查封,无法直接推定其实际垫付款项的事实。同时,她深入研究《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共益债务的法定界定,强调上诉人主张的垫付款均发生于破产受理前,不符合共益债务的时间要件与本质特征。
庭审中,王梦静律师展开层层递进的有力抗辩。针对职工债权主张,她直指劳动关系缺乏实质证据支撑;针对共益债务主张,清晰阐释法定构成要件;回应上诉人提出的“账户冻结必然垫付”的推定,指出该逻辑缺乏直接证据佐证。她严格坚守破产程序的合规性原则,向二审法院详细说明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的合规流程与审慎态度。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王梦静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除了这起案件,王梦静律师在其他领域也有出色表现。在合同纠纷领域,她曾代理某工程管理公司与淮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精准梳理监理费结算争议,成功为当事人追回37.5万元监理费及5.8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交通事故领域,她代理X某与C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突破“已签调解协议”“超退休年龄”难点,撤销显失公平的1500元调解协议,为58岁伤者追回数万元赔偿款。
王梦静律师依托团队协作优势,构建“案件分析-证据梳理-策略制定-庭审辩护”全流程服务体系。她始终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既注重法律条文精准适用,又兼顾本地人情事理。在她看来,法律不仅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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