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确定真实施工关系是关键,但这一问题往往复杂且容易引发争议。陈颖律师在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形成了围绕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的方法。
这一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深入调查案件情况。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查阅合同及相关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包括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等方面的情况。这是因为只有掌握了详细的案件信息,才能准确判断真实施工关系。第二步,明确实际施工人。根据调查结果,判断谁才是真正负责工程施工的主体,而不仅仅依据合同的名义签订方。比如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形式上是某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负责施工的可能是其他个人或组织。第三步,论证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在确定实际施工人后,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论证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是谁,以及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该方法得到了充分应用。该企业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并要求吴XX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企业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按照上述方法展开工作。首先,她通过与吴XX沟通以及查阅相关合同和施工记录,详细了解了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她发现吴XX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并非单纯提供劳务。接着,她明确了吴XX是实际施工人。最后,她论证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在庭审中,陈颖律师将自己的调查结果和论证观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陈颖律师在处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都沿用了这一围绕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的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陈颖律师自2014年正式执业,服务山东济宁地区,是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业内获得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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