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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28万借款证据,成功助力当事人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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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6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620251195855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88776361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自毕业起一直在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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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孙某1因28万借款未收回委托黄艳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多项抗辩。黄艳律师厘清法律关系、梳理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债务加入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偿还剩余约15.7万元借款。
凭借28万借款证据,成功助力当事人追回欠款

黄艳律师是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她执业多年,兼具律所办案经验与国企法务从业经历,是深耕法律实务的实战派专业律师。2011年至2021年,黄艳律师就职于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2021年至2024年任职于国企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专职法务,熟悉企业合规管理等事务;2024年至今,她执业于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专注为各类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尤为典型。原告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人向孙某1借款共计28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但未能按期清偿。2023年,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向孙某1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确认承担案涉债务,并注明后续还款情况。之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款项,累计还款约14.3万元,尚欠约15.7万元未再支付。孙某1多次催要无果,委托黄艳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自己并非原始借款人,与孙某1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认为案涉借条属于债务转移,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属无效;还称出具借条系受孙某1胁迫、诱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孙某1全部诉讼请求

黄艳律师首先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为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接着,她整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据,证实案涉30万元借条系对原有28万元债务本息的结算,数额合理,并非虚增债务;同时结合被告后续多次主动还款的行为,驳斥其“受胁迫、诱导”的抗辩理由,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黄艳律师逐一回应,明确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后续主动还款、确认欠款余额的行为亦与“重大误解、受胁迫”的主张相悖,有力支撑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约15.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黄艳律师还处理过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某合作社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建设了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依法取得案涉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利。被告施某自2021年起,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侵占案涉大棚用于种植经营,长期霸占拒不返还。原告委托黄艳律师提起物权保护诉讼。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辩称双方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欠付租金;并称其曾对大棚进行修缮,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推翻被告的核心抗辩。她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说明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逐一驳斥被告无理抗辩。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全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座连体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某合作社管理、使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施某负担。

还有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房款58万余元,原告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因被告涉及其他案件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后几经转手最终登记至原告父母名下,原告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首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委托黄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首付款、杂费及利息、违约金等。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为法院支持解除合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她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康迈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康迈置业公司承担。

另外,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楚某系同居关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2020年双方曾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起,原告确诊宫颈恶性肿瘤,先后多次接受手术治疗,2024年病情复发,2025年再次长期住院,身体状况持续恶化,经济与生活均陷入困境,已无力继续抚养孩子。原告为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委托黄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清晰证实原告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为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提供了充分依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抚养方因重病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变更情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发表代理意见。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情况,黄艳律师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保障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非婚生子由被告楚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按期履行抚养义务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楚某负担。

黄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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