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庆律师是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该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执业10余年,多次荣获北京海淀区优秀律师,深谙刑事法律体系与司法裁判思路,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同时,他还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精通公司合规业务。
在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蒲某伙同他人以北京某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案外人实际控制的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79张,涉及税额人民币507万余元。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间,蒲某再次伙同他人,经中间人介绍,以北京多家互动科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另一案外人实际控制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81张,涉及税额人民币662万余元。蒲某于2025年3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情。他发现蒲某虽参与了部分操作,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而且蒲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同时,蒲某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基于这些情况,刘大庆律师确立了“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他在辩护意见中重点阐述了蒲某的主体身份定性、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综合全案情况,蒲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不起诉。此案通过刘大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成功帮助当事人在进入审判程序前截断了刑事诉讼流程。当事人最终未被提起公诉,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
除了这起案件,刘大庆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典型案件。比如在一起因车辆指标租赁引发的诈骗指控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承办检察官深入沟通。他指出认定郑某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郑某可能并不具备与王某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在他的努力下,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作出对郑某不起诉的决定。
还有一起邵某涉嫌盗窃罪案,邵某伙同他人冒用被害单位有权限用户的账号,登录其物流结算系统,擅自降低合作商家的物流费率,造成被害单位配送费损失。案发后,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公司全额退赔。刘大庆律师确立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决定对邵某不起诉。
刘大庆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诸多成功案例,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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