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某工程管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近5万元。然而,他没想到这一诉求会因仲裁时效问题被驳回。接手此案的刘伟律师,自2018年正式执业以来,专注工伤维权领域,有着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验。
邓先生主张自己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该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称是被违规辞退,而公司则称他是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提出上述赔偿请求,仲裁仍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刘伟律师代理公司出庭,主要抗辩仲裁时效已过。他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在庭审中,对方认为应该支持邓先生的诉求,而刘伟律师回应,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解除之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伟律师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会优先核查仲裁时效等程序问题,通过清晰梳理案件时间线,找出关键证据和抗辩点,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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