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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万工程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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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0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德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5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非凡 (斗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4201410015610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709680343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邓德锴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多次珠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三百多起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刑事辩护经验,能够准确快速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作出预判。为当事人应对司法机关的犯罪指控提供快速准确的法律意见。成功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争取了缓刑判决,部分案件获得了从轻处罚、取保候审,部分案件让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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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4万工程款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邓德锴律师在吴XX与梁X等人的不当得利纠纷中,面对吴XX主张梁X代领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的诉求,通过提交《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梁X应得的工程款。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认定其属于重复诉讼。邓德锴律师的证据策略聚焦于证明款项的合法性。
34万工程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引争议

349771.57元的工程款,究竟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所得,成为了这场纠纷的核心问题。接手此案的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民商事领域,在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中,上诉人吴XX认为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吴XX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收款收据》等,试图证明梁X是梁XX的受托人,其收款行为代表梁XX。然而,关键证据缺失,即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梁X的收款行为得到了梁XX的授权。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349771.57元是梁X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在二审中,邓德锴律师又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属于新增工程,原合同并不包含该部分。

庭审中,吴XX对梁X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部分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邓德锴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回应了吴XX的质疑。

最终,法院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均退还给吴XX。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收集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关键证据,通过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款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主张。同时,在面对对方的质疑时,能够清晰地阐述证据的证明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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