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按假药论处”案件中的从犯缓刑辩护

“按假药论处”案件中的从犯缓刑辩护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2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代表案例:2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更多>
导读:一起销售“按假药论处”进口药品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量刑因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而面临不利局面。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阅卷核证,明确“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辩护方向,庭审中提出从犯、坦白、初犯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其建议,被告人获缓刑判决。其辩护重点在于精准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
“按假药论处”案件中的从犯缓刑辩护

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金额达XXX余元,被告人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诉。接手此案的陈军律师,自2003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多种罪名的辩护。

本案中,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淘宝网店销售进口药品。这些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且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这对XX的量刑十分不利。X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简单的工作身份情况,而关键的能证明其罪轻以及可适用缓刑的证据缺失。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细致阅卷核证,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虽被“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确认XX仅从事客服工作,未参与核心环节。接着,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辩护方向。庭审中,陈军律师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XX系从犯,应从轻处罚;XX归案后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条件;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涉案药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建议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XX销售假药罪,陈军律师理性回应,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差异。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XX系从犯,具有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且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决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先全面细致地查阅案卷材料,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合理的辩护方向。在庭审中,围绕当事人的具体情节提出针对性强的辩护意见,注重区分不同法律概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