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提及银行存款,而被告在离婚冷静期内多次从银行取现,这一行为引发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接手此案的赵一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等领域。
本案原告庞女士与被告郭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车辆、房屋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未提及银行存款。庞女士起诉要求郭先生返还陪嫁物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郭先生则辩称陪嫁财产部分为自己购买,银行卡取钱是为儿子治疗脚伤,原告转账是替弟弟还款。
庞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陪嫁财产清单、郭先生银行交易明细、自己的诊断病历、离婚协议书、微信转账凭证等。但陪嫁财产清单缺乏购买发票,难以证实物品确为陪嫁且存在。赵一律师介入后,梳理这些证据,在庭审中,郭先生质疑陪嫁财产清单的真实性,赵一律师虽无法提供发票,但通过其他证据辅助说明案件情况。对于郭先生取现用于儿子治疗的说法,赵一律师指出取现时间与儿子就诊时间不匹配,且郭先生未举证证明就诊花费金额。
最终,法院认为陪嫁财产因缺乏购买发票且无法证明存在,对庞女士返还陪嫁物品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存款分割,认定郭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取现系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酌情判决郭先生支付庞女士财产分割款及诉讼保全费,驳回庞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赵一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诊断病历等,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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