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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的银行取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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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一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2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南程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11130374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39930972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建设工程、劳动仲裁、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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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被告在离婚冷静期内的银行取现行为成为关键争议点。赵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通过提交多份证据来支持诉求。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取现行为系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款及诉讼保全费。赵一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分析。
离婚冷静期内的银行取现行为

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提及银行存款,而被告在离婚冷静期内多次从银行取现,这一行为引发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接手此案的赵一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等领域。

本案原告庞女士与被告郭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车辆、房屋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未提及银行存款。庞女士起诉要求郭先生返还陪嫁物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郭先生则辩称陪嫁财产部分为自己购买,银行卡取钱是为儿子治疗脚伤,原告转账是替弟弟还款。

庞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陪嫁财产清单、郭先生银行交易明细、自己的诊断病历、离婚协议书、微信转账凭证等。但陪嫁财产清单缺乏购买发票,难以证实物品确为陪嫁且存在。赵一律师介入后,梳理这些证据,在庭审中,郭先生质疑陪嫁财产清单的真实性,赵一律师虽无法提供发票,但通过其他证据辅助说明案件情况。对于郭先生取现用于儿子治疗的说法,赵一律师指出取现时间与儿子就诊时间不匹配,且郭先生未举证证明就诊花费金额。

最终,法院认为陪嫁财产因缺乏购买发票且无法证明存在,对庞女士返还陪嫁物品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存款分割,认定郭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取现系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酌情判决郭先生支付庞女士财产分割款及诉讼保全费,驳回庞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赵一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诊断病历等,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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