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在20XX年X月X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但每周要工作六天。在工作期间,宋先生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标准,存在大量的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情况。到了20XX年X月XX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宋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辞退,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等多项费用。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只是部分支持了宋先生的诉请。双方都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于是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宋先生在朋友的推荐下,了解到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朋友说张律师从2020年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上百起案件,尤其擅长劳动争议领域。宋先生联系上张书雯律师后,张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指出一审在工资基数计算和加班费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这让宋先生看到了希望,当即决定委托张律师代理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张书雯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她指出,宋先生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而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也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张书雯利用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法院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她的专业和严谨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二审法院围绕核心争议作出了改判。
关于违法解除认定,宋先生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公司主张系宋先生自行离职但未能举证,二审维持违法解除认定。在工资基数认定方面,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存在偏差,二审予以纠正,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计算也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先生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这一结果让宋先生获得了比一审多超3万的赔偿。张书雯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宋先生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普通劳动者要明白,在劳动争议中,工资构成、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关键法律问题非常重要。遇到纠纷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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