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直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与不少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20XX年,该水泥制品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水泥制品公司按照约定向某路网项目工地供应了价值一百余万元的水泥制品。在合作初期,一切都还算顺利,双方也保持着正常的沟通。
然而,到了结款的时候,问题出现了。水泥制品公司多次向相关方催要货款,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应。该公司认为,某建材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符某某作为合同经办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及某工程公司海南XX公司作为项目相关方,都应该承担付款责任。于是,水泥制品公司将这些相关方告上了法庭。
一审过程中,水泥制品公司虽然提交了一些证据,但由于《购销合同》无原件核对,《结算单》出具人未经被上诉人授权,送货单签收人无法证明与被上诉人有关联,代付工资款项也无法证明系被上诉人委托,再加上符某某不认可支付过货款,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水泥制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水泥制品公司的负责人感到十分绝望,他们没想到自己有理有据,却落得这样的结局。
就在水泥制品公司一筹莫展的时候,有人向他们推荐了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的朱晨阳律师。朱晨阳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刑事案件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等。水泥制品公司负责人了解到朱晨阳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决定委托他代理上诉。
朱晨阳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的所有证据和判决结果。他发现,上诉人提交的“巨业公司代理人电话沟通调解方案”的通话录音是一个关键。朱晨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成功论证该通话系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妥协,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巨业公司不利的证据,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尽管最终二审法院还是认为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但朱晨阳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水泥制品公司争取到了一定的权益。朱晨阳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原件,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避免在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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