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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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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3784人看过
导读:刑案“上诉不加刑”,通常理解为被告人不服一审审判结果,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这样的理解具有一定片面性。上诉不加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遵循的量刑规则。其目的在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审判/公诉工作

上诉不加刑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

一、上诉不加刑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

刑案“上诉不加刑”,通常理解为被告人不服一审审判结果,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这样的理解具有一定片面性。

具体的是:

“上诉不加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遵循的量刑规则。

其目的在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审判/公诉工作,特别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在审判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所查明案件事实进行定罪量刑,从而保障对被告人一审定罪量刑的准确度,维护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具体理解】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院未抗诉的,人民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不得加重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处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

1)检察院对于该案未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2)检察院对于该案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加重对被告人处罚,

但原审人民法院不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则原审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始判决刑罚为上限,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B、公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A、被告人上诉,被害人未上诉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有上诉制度,因为我国实行的时二审终审的审判制度,之所以适用这样的审判制度,是因为这样更能够体现司法公正。一个案件很复杂,不能够保证一个法院就能够将案件处理的很好,所以会设置二审的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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