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个体经营者文化程度仅初中,在经营保健用品店时,于20XX年X月因销售“金枪不倒”“原子弹”等性保健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均含西地那非成分,其销售金额达数千余元,执法部门还当场查获未销售的十多种、近五百粒涉案保健品。公诉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在一般人看来,这基本就是要面临刑罚的结果了。
王莉萍律师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诉讼、涉税法律等案件,还担任着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荣获优秀党员律师等称号,是业内颇受认可的专业律师。
接受指派后,王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经过、涉案产品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等细节,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材料、检测报告、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多项证据。王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抓住案件核心。作为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她在法律解读和证据分析上有着专业优势。她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委托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王律师积极引导委托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推动委托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体现其悔罪态度。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考量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委托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委托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委托人成功获得缓刑,有效避免了实刑执行,辩护效果达到预期。
这个案例给普通经营者提了个醒,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所售商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一旦涉法涉诉,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罪悔罪,同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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