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纠纷这类案件,于彩霞律师经常遇到实际出资人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还以各种理由抗辩的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难题,于彩霞律师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处理策略。
于彩霞律师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锁定协议有效性。在面对被告提出协议伪造等抗辩时,仔细审查协议签名等关键要素。只要被告确认签名真实,即便存在倒签等争议,结合双方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也能证明协议是有效的。这样做的目的是根本上确立协议在法律层面的效力,为后续的诉讼奠定基础。其次,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关注公司其他股东的动态,当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时,依据相关规则主张其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被告以协议条件未成就作为抗辩理由。这一步骤能够有效打破被告的防线,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最后,精准界定诉讼请求。只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不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诉讼效率。
以一起具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为例。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接手案件后,按照既定策略展开工作。针对被告提出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的抗辩,她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有力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对于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情况,她依据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成功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没有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于彩霞律师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擅长案件整体研判、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制定,熟悉法院办案流程及裁判思路,注重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此后多起同类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她都沿用这一策略,为当事人有效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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