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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绩效奖金与加班工资的维权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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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0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192115863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12264471
代表案例: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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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Y女士入职某海工装备公司后,劳动关系又转入关联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拖欠绩效奖金和加班工资,Y女士书面催告无果后离职。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公司提出多项抗辩,案件结果如何?张宓律师又采取了哪些策略帮助Y女士维权?
劳动争议纠纷:绩效奖金与加班工资的维权之战

劳动报酬追索之路

Y女士于2023年7月入职第一被告某海工装备公司,约定月工资10000元,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为3个月月工资。2024年1月,劳动关系转入关联的第二被告某新能源装备公司,待遇保持不变。然而,在职期间公司拖欠2023年度、2024年度绩效奖金,且未支付9小时加班工资。Y女士书面催告无果后离职,在劳动仲裁后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方提出诸多抗辩理由,如2023年度绩效已过仲裁时效、公司亏损且无有效考核制度所以拒发绩效、原告主动离职无权主张2024年度绩效、加班已过调休期且部分加班未审批无需支付、两公司独立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等。这使得案件办理存在诸多难点,如何应对这些抗辩成为胜诉的关键。

张宓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关键动作。首先,她通过梳理证据发现原告2024年10月已书面主张绩效,而公司2024年12月才公布考核结果,从而论证时效中断成立,仲裁时效未届满。其次,她指出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绩效为薪酬组成部分,且公司无合法考核制度、未公示告知,不得拒发绩效。同时,在离职与绩效结算问题上,由于公司无证据证明“离职不发绩效”已告知员工,应按实际在职时间折算。对于加班工资,她强调公司调休期限短于法定6个月,仍应支付,已实际发生的加班应计发报酬。并且,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用人单位对考核制度、加班记录、制度公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核心诉求,第一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度绩效奖金1万余元,第二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度绩效奖金两万余元、加班工资,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合计支付4.4万余元。

专业论证破难题

在本案中,张宓律师能够精准应对被告的抗辩,源于她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在执业至今已承办上百件案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她熟练运用劳动争议时效、绩效薪酬定性、加班费强制性规定等要点,构建了完整的胜诉逻辑。她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得益于她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教育背景,以及多年来在民商事案件中的积累。

普通人的维权建议

对于普通人遇到类似的劳动争议问题,张宓律师可以提供有效的帮助。凭借其在劳动纠纷领域处理大量案件的经验,她能够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如录用通知、劳动合同、邮件催告、加班记录等,构建证据闭环。同时,她会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法律规定和举证规则,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她可以从仲裁到诉讼全程主办,稳定应对对方的各项抗辩,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她不仅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还担任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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