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就赵先生是否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并借用银行卡转账存在争议。侦查机关指控赵先生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且有被害人报案。而李威律师认为,赵先生无任何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无任何的非法获利,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且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
接受委托后,李威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在滕州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核查了与赵先生主观明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针对争议焦点,李威律师紧扣证据不足的关键点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方案,在庭审中围绕赵先生无主观明知、无非法获利且系自首初犯等要点展开辩护,清晰阐述法律依据。
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李威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该案的办结,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扰,也为同类刑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从该案可以看出,在刑事犯罪指控纠纷中,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要点,对后续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李威律师在办案中坚持以精细化证据审查为核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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