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器材厂在2017年6月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提供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建筑器材厂。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时,建筑器材厂找到了朱俊健律师。朱俊健律师自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余件,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中华大街泰昌大厦A座14层1409。朱俊健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2001年取得学士学位,2005年考取司法资格,其执业证号为11309200710582644。
面对央企集团的上诉,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逃债路径。同时,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朱俊健律师在办案时,始终秉持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他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认真分析每一个证据,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在二审庭审中,他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精准答辩。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建筑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首先需要明确合同条款,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返还等内容,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提货单、结算单等证据。当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不要错过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机。在面对大型企业的强势时,也不要轻易放弃,要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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