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在社会中屡禁不止,不少人在不知不觉中就陷入了传销的陷阱,甚至还可能因参与其中而面临刑事指控。曾某就是这样一个例子。2014年9月,曾某在他人介绍下,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来,该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曾某成为XX新科技联盟传媒有限公司的会员。她以“免费消费”为诱饵,吸引他人购买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的网络小黄金,从而获得加入组织的会员资格。她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实现返利,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曾某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这类传销案件,刘月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曾某作为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是否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刘月刚律师所在的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刘月刚律师凭借烟台大学法学专业的教育背景,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梳理了曾某的行为和相关证据,发现曾某在传销平台中属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还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他依据这些情况,制定了为曾某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中,曾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刑法》也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月刚律师认为,曾某符合从犯和自首的条件,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曾某作为XX新科技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她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曾某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行社区矫正。法院判决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曾某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刘月刚律师在处理类似刑事案件时,始终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法律依据的运用。对于涉及传销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不幸卷入其中,应及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选择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自己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构成犯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争取到从轻处罚和缓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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