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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接手公房征收纠纷案,精准举证为当事人争超六成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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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4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1113295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72122213
代表案例:5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电话13072122213。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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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执业后,李晶律师首次独立办理公房征收补偿款共有纠纷案。此案难点在于原告主张分割补偿款,被告需证明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李晶详细梳理证据,向法庭指出原告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未实际居住。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多分,为当事人争取到约64.6%的补偿款。
李晶接手公房征收纠纷案,精准举证为当事人争超六成补偿款

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拉开了这场公房征收补偿纠纷的序幕。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高达900多万。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

接案后第1天,李晶便开始详细梳理相关材料。她仔细查看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情况,她还多次与被告沟通,打了5个电话向熟悉此类案件的前辈请教。

立案后第3天,李晶向法庭提交了精心准备的证据。她指出,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试图反驳李晶的观点。但李晶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沉着应对。她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在,对方律师对部分证据提出质疑,李晶迅速从法律条文和案例中寻找依据,进行有力回击。

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结案后,李晶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以后遇到类似案件,要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这次经历对李晶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之后的房屋征收纠纷案件中,她都会首先关注当事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以及实际居住情况,以此作为判断同住人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她也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李晶作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凭借此次案件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拥有全国法院的诉讼实践经验,熟悉诉讼操作流程,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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