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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看律师如何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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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3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桂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900083029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两年法院及三年企业工作经验。执业7年来办案百余件,对刑事辩护及劳动工伤、民事纠纷较擅长处理。将每个案件都精细化实事分析,并辩证地收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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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两起案件,一是林XX醉驾案,血液乙醇含量达95.57mg/100ml,律师提交不起诉意见,最终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二是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律师分析案情,提出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最终艾X获缓刑判决。展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醉驾、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看律师如何力挽狂澜

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造成车辆损坏。随后,因保险纠纷,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查获了林XX。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

此时,林XX委托了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为其辩护。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原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该鉴定的检验结果只能反映其驾驶结束后数小时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了酒精浓度的可能性。而且从律师阅卷的卷宗内容中,可以基本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

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普通危险驾驶案检察院1个月就办结,而醉驾案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极少,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用了8个月,需要当事人及律师稳稳地坚持。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粤T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穿上写有“中国某信”字样的马甲,使用铁镐将电信井井盖撬开,并用剪线钳剪断电缆线盗走,造成固话业务和宽带接入型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线出售,分别分得赃款。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并扣押作案所得赃款以及作案工具,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张X、艾X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李律师接案后,发现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本案的起点刑就是三年,但艾X的家庭情况及强烈意愿是不要被关押。李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了案卷材料,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她指出,艾X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且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主观上只是偷盗没有使用的(断头)电缆;同时,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

综合这些法律意见,李律师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X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三百余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对于此类刑事案件的处理环节十分熟悉,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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