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某物流公司收到一份不利的民事判决,该判决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责任。该公司在焦急之下,找到了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的贾琦律师。贾琦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
本案是一起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某物流公司因与原审原告焦X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不服之前的民事判决,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贾琦律师及团队接受某物流公司的委托,成为其再审阶段的代理人。贾琦律师作为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法律专业知识扎实,曾发表《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等多篇专业论文。他带领团队对原审案卷材料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符合法定的再审申请条件。
于是,贾琦律师代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他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精心准备了详实的申请理由与证据材料。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该条款规定的情形能有力地支撑再审申请,若能证明原审存在该条款规定的问题,法院就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法院采纳了贾琦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某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一结果为当事人在再审审理阶段争取了至关重要的程序性胜利与缓冲时间。
再看贾琦律师办理的另一起刑事辩护案件。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指控周X涉案数额巨大。
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为:2017年4月底,其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他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对全案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他认为,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而且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外,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
基于以上分析,贾琦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本案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周X无诈骗故意;即便认定犯罪,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退赔,应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退赔情节展开论证。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贾琦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法院采纳了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价值。在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对于原审判决存在问题的情况,律师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点并围绕法定情形准备申请材料,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再审的机会,这体现了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的严谨性,也说明再审程序是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途径。而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的退赔等情节进行辩护,能够影响法院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和量刑,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以及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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