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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经辩护能否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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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8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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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还能争取从轻处罚吗?”这是很多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的困惑。在这类刑事案件中,难点在于准确界定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获取关键证据以证明从轻情节,以及说服法院认可辩护观点。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在检察院阶段阅卷掌握全貌,在法院审判阶段提出合理辩护意见,还建议嫌疑人退赔部分款项。最终,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经辩护能否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较为典型。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这是一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作为其中的被告人之一,其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郭X及其家属委托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为其辩护。从2009年开始执业的陈晓伟律师,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对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

该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证据的梳理和分析难度大,需要准确确定每个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其次,要证明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这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再者,如何说服法院认可郭X的从轻情节也是一大挑战。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具体业务、其在公司的职位、参与的数额、业务宣传情况以及承诺返本付息等情况。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整体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从轻处罚。郭X以及家属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考虑到其从犯身份、坦白、认罪认罚以及退赔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类似的取证和辩护思路,在另一起案件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位,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投案之前咨询了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判断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以争取自首认定。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投案。后续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郝XX,交流辩护意见并得到其认可。律师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从犯身份、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赔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陈晓伟律师还处理过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赞皇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某县某村村民时某某、冯XX夫妇以某县能源公司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占用土地及毁坏树木等为借口,多次阻挠施工,迫使XX公司汇款12万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时某某,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认为本案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被告人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冯XX、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时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还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宣传并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行XX了解情况,重点关注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以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认为对行XX不利,提出行XX系从犯,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但法院最终认定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判处无期徒刑

在这些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通过会见嫌疑人、阅卷等方式,从散落的材料中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关键证据。在时机把握上,如在郝XX案件中,及时建议其投案自首,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较为严格,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量刑。对于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从轻情节,法院会予以认可并在量刑时体现。同时,对于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若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有非法占有目的,会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量刑更为严厉。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通过专业律师的辩护,仍有可能争取到从轻处罚。陈晓伟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准确梳理证据,把握辩护时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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