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不少复杂的案件需要专业律师抽丝剥茧地处理。其中一起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就颇具代表性。这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先生与被告王、李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生了争议。杨先生委托了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及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从2012年开始执业,李超律师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自己的一套方法。
事情要从2021年9月7日说起,原告杨先生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他们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当天,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先生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杨先生的核心诉求是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即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进行抗辩,这使得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成为争议焦点。其次,被告还提出“被胁迫签字”的主张,试图否定协议的有效性。再者,利息计算标准和保证责任的认定也存在争议。
面对这些难题,李超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清晰的破局思路。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确保原告债权得到充分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类似的取证和论证思路,在另一起案件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徐律师、李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2019年3月17日,被告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签订了《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而且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借款事实和违约情况。李超律师等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线上签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计算清单以及被告事后出具的承认债务并承诺还款的《承诺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庭审中,代理律师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了清晰陈述与举证。最终,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5,761.6元,支付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1,380.4元、罚息12,963.1元,并继续支付此后的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还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体现了李超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天津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建被告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进行结算,但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李超实习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这起案件中,被告提出了“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针对“主体不适格”抗辩,李超律师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成功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据此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在这些案件中,李超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他从散落的账目记录中固定关键证据,将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清晰区分,重构了证据链条。在面对被告的抗辩时,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进行论证,使法院认可付款条件已成就。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他及时协助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和财产保全,保障了后续执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针对被告的两项核心抗辩,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律分析,成功维护了原告的主体资格并证明未过诉讼时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伙清算转借贷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来认定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线上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会依据合同签署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诉讼时效的计算会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和付款情况。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中,即使对方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通过专业律师的努力,依然可以追回欠款。李超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等方式,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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