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案:溺水悲剧背后的责任纠葛
2024年,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迎来了一起令人痛心的生命权纠纷案。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案涉村道时,不幸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三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659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并不简单,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4月26日、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还组织了现场勘验,核实案涉道路相关情况。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此时,原告代理律师张居宽登场。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原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虽然没有完全满足原告的诉求,但也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
服务合同纠纷:协议真假的较量
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一场服务合同纠纷正在上演。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原告称已依约完成融资引荐等服务,被告却未按《服务协议》付款;被告则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两第三人亦称不清楚原告及案涉《服务协议》相关情况。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各方提交了《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原告的观点和证据。然而,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相对性的博弈
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赵X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第三人刘X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5年1月8日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委托律师张居宽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但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荣誉加冕:法律界的璀璨之星
张居宽,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千余件。2022年起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
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在企业日常法务中力求精于法律,在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知识储备。凭借其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张居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也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在这些疑难案件的处理中,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成为了法律界一颗璀璨的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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