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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成关键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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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9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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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未付款,被告则辩称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第三人也各执一词。法院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问题审理,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成关键争议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核心。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深刻体现了这一点。

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故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赵X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则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第三人刘X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理过数百起类似纠纷的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敏锐捕捉到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认定这两个关键法律问题。张居宽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是一项重要原则,不能随意突破。只有明确实际施工人,才能准确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张居宽律师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并且任省财税委委员,其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使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从更全面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庭审中,他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包括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违法转包无效。但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次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认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重要性。张居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形成了开阔的思路和务实的作风,既善于诉讼,又长于综合法律事务的策划和有效解决。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张居宽律师将继续凭借其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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