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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刑事案,嫌疑人终获无罪或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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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4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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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余X涉嫌寻衅滋事罪历经近四年审判,陈某某被指控诈骗罪,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三位嫌疑人在杨龙律师的辩护下,分别迎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有利结果,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三起刑事案,嫌疑人终获无罪或不起诉结果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命运。今天要讲述的三起刑事案件,就深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律师的专业价值。

余X寻衅滋事案:四年持久战终获胜

余X,一位无前科的普通居民,在20XX年10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后,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次一审、二次二审(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等复杂程序。控方指控余X参与寻衅滋事行为,主要依据是被害人一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但这些言词证据在行为参与细节、时间线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且缺乏监控录像、关联物证等客观证据直接印证余X实施了指控行为,证据链未达到刑事诉讼“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控方主张余X的行为符合“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但辩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X有参加该起犯罪事实。此外,原审审理程序还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杨龙律师作为余X的辩护律师,凭借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实务经验,开始了这场艰难的辩护。在一审阶段,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X有期徒刑一年,杨龙律师凭着在刑事辩护领域丰富的辩护经验,针对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焦点提出异议。余X不服判决上诉,湛江市XX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首次重审中,法院再次判决余X有期徒刑一年,杨龙律师坚持以证据链缺陷、构罪要件不满足为核心辩护意见。余X再次上诉,XX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在再次重审时,杨龙律师重点围绕“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争议焦点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余X的起诉。杨龙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的刑事案件百余件,这样深厚的实务积淀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争议焦点时,能够游刃有余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陈某某诈骗案:证据不足获不起诉

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指控在参与某小产权商住楼建设过程中,虚构股东身份,骗取其他多名出资人及购房者的款项,数额巨大。杨龙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凭借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杨龙律师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进行逐项梳理与论证。他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陈某某存在“虚构身份骗取款项”的诈骗行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陷,并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补查后移送的证据仍未弥补原有缺陷;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再次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2021年2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杨龙律师作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具备出色的辩论能力和逻辑思维,这使得他在分析案件和提交辩护意见时更加精准有力。

钟某某盗窃案:自首情节获不起诉

钟某某在2022年3月盗窃了两台电动摩托车,次日得知被害人报警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案发后,被盗的两台电动摩托车已全部归还被害人,钟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0000多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杨龙律师接受钟某某的委托后,及时会见钟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主观心态及事后补救措施,核实案件关键事实,安抚当事人情绪,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同时,他全面查阅本案卷宗,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谅解书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细致梳理,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杨龙律师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分析认为钟某某的行为虽涉嫌盗窃罪,但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钟某某具有自首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杨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杨龙律师作为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着当事人的未来,因此会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这三起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体现了杨龙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在法律的道路上,杨龙律师始终秉持着“专业创造价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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