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一名普通的上班族。2019年7月17日早高峰,我像往常一样乘坐北京XX公司运营的X路公交车去上班。车上人非常多,我站在前门第二个台阶上。当车辆到达岳各庄站停靠时,一名穿格子衬衫的男乘客从前门下车,把我挤下了车,我当场跌落摔伤。随后我被120送往医院,诊断为腰椎L1骨折,还接受了内固定融合手术,住院38天。经司法鉴定,我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事发后,我满心愤怒又十分无助。愤怒的是自己好好上班却遭遇这样的意外,无助的是我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公交公司还辩称我受伤是其他乘客推挤所致,与他们无关,这让我更加迷茫,不知该从何处下手解决这个问题。
在朋友的介绍下,我找到了彭艳军律师,他是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彭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从2014年至今已经处理了众多案件,尤其擅长各类复杂的民事案件。他曾在某中级法院工作过,熟悉法院内部诉讼操作规程和沟通技巧,说话不绕弯子、直击要害,这让我对他充满了信任。
打动我的是,彭律师没有立刻承诺“包赢”,而是花了很长时间帮我分析案件。他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仔细查看了我提供的各种证据,还帮我分析了证据链可能存在的漏洞。他提到自己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这让我心里踏实了不少。
委托彭律师后,他立刻行动起来。他连夜帮我整理相关证据,及时调取了事发现场的公交车内录像、报警记录、120出车记录等,清晰还原了事情的经过。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彭律师每周都会主动通报案件进展,微信回复几乎不超过半小时,每次庭审前都会跟我模拟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让我做好充分准备。
让我感动的是,开庭前一天晚上10点,彭律师还在修改诉状发给我确认。他还主动帮我分析哪些证据我自己去调取会更省钱,而不是一律代劳收费。
在法庭上,彭律师的专业能力体现得淋漓尽致。他精准选择合同之诉,规避了“实际侵权人无法查明”的难题。依据《合同x》第302条(现《民法典》第823条),主张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思路,认定公交公司构成违约,无需等待查明实际侵权人。他还有力驳斥了公交公司“与公司无关”的抗辩,指出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贯穿运输全程,公交公司未采取有效限流、疏导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37,073.17元,案件受理费3,968元,我负担753元,公交公司负担3,215元;鉴定费4,350元,由公交公司全额负担。虽然部分诉求如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未得到支持,但核心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均获支持,且诉讼成本主要由对方承担。
如果不是彭律师精准选择诉讼策略,有力驳斥对方抗辩,全面组织证据,我可能无法获得这样的赔偿结果。他的专业和负责让我在这场维权官司中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真心感谢彭艳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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