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林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彭佩荣律师时,彭律师心里明白,这案子不好办。林先生借给王先生25万,本以为到期能顺利收回本息,可没想到遭遇“砍头息”,王先生还各种推诿不还钱,多次催讨都没结果,林先生感觉这笔钱要打水漂了。
彭佩荣律师是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29200111268398,服务地区主要在内蒙古阿拉善盟。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面对林先生的困境,彭律师深知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虽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法律难点。
经过仔细分析,彭律师发现这案子有几个“致命点”。其一,存在“砍头息”问题,原告主张借款本金25万,但实际转账只有245000元,这可能影响本金的认定。其二,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试图转嫁责任,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其三,利息计算方式需要准确把握,既要依据双方约定,又不能超过法定上限。
针对这些问题,彭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破局思路。正是因为彭律师拥有20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才能想到这些应对策略。他首先指导林先生整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6月24日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这些证据清晰展示了借贷关系的建立、款项的实际交付以及债务的重新确认。
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彭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指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无论被告借款后如何使用、流向何方,均不影响其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这一精准的法律观点阐述,有效驳回了被告试图转嫁责任的抗辩。
关于利息计算,彭律师注意到被告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确认了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97500元。彭律师据此向法庭清晰陈述,被告已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应受该确认行为的约束。
此外,彭律师还就“砍头息”问题向法庭进行了客观陈述。虽然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250000元,但彭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了原告实际转账金额为245000元的事实,体现了其恪守诚信、客观陈述的专业操守,也避免了因隐瞒事实而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245000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年利率12%),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因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林先生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彭佩荣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林先生解决了难题,再次展现了他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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