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案正在激烈进行。当审判长询问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时,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超有条不紊地从文件袋中拿出多组证据,包括执法证据、立案审批材料、处罚告知文书、处罚决定书等。
这起案件中,原告孙X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租赁的西安市XX办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占地3.96亩。被告认定原告行为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土地上的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原告处以76560元罚款。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认为所建钢构大棚用于农作物种植,未改变土地用途,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内容。
李超2016年11月开始执业,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深耕行政法领域,累计承办案件1000+。接案后,李超团队仔细研究案件,收集了大量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交土地转租协议书,主张合法用地;李超则提交多组证据,辩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双方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结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XX以上XXX土地行政XXXX,依法享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原告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且涉案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原告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提出的其不属于非法用地、涉案土地非基本农田及被告听证告知期限不合法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李超依然保持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在日常工作中,他会定期整理各类行政案件的证据模板,以便在后续案件中能更高效地收集和整理证据。在另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他凭借着平时积累的证据模板和丰富的经验,快速为当事人收集到有力证据,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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