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第一次见到这个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材料时,心里不禁“咯噔”一下。委托人受雇担任非法集资门店店长,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涉案金额高达718万余元,涉及投资人员67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330万余元。这样巨大的数额,在法律层面来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委托人面临的刑事处罚肯定不轻,当时的局面看起来几乎没有扭转的可能。
这起案件存在几个明显的难点。首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这无疑增加了辩护的难度。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通常证据链比较复杂,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投资人笔录、同案供述等证据交织在一起,想要从中梳理出对委托人有利的信息并非易事。再者,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准确界定委托人的地位和作用,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一旦认定不准确,就可能导致量刑出现偏差。
面对这些难题,我开始了深度的辩护工作。我所在的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多年来成功办理了众多刑事案件,这让我有足够的底气和信心去应对这起案件。正是因为我们拥有这样强大的胜诉案例库和专业的团队协作,才能想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局。
我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复盘。细致审查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投资人笔录、同案供述等核心证据,这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但只有这样才能厘清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经过仔细分析,我发现委托人仅仅是门店的执行者,并没有参与决策、集资款管理及分红,其作用显著小于上层人员。这为后续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
接着,我锁定了核心减轻情节。重点论证委托人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我还梳理了委托人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等关键从轻情节。这些情节的认定,对于减轻委托人的刑罚至关重要。
然后,我向法院提交了系统的辩护意见。结合非法集资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在专业的辩护词中强调委托人主观恶性小、积极挽损、悔罪态度诚恳,请求依法减轻处罚。这是将前面的工作成果以书面形式呈现给法院,让法官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和委托人的情况。
此外,我积极推动挽损与谅解工作。协调家属筹措资金,协助委托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与部分投资人沟通协商,取得书面谅解。这不仅体现了委托人的悔罪态度,也为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案件迎来了令人欣慰的结果。检察院原本建议量刑2年4个月,罚金10万,经过我的辩护,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和罚金都大幅减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对这样的结果非常满意,虽然没有说太多感谢的话,但从他的眼神中我能感受到他的感激。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党员律师、律所刑事骨干律师,我始终将勤勉、专业、尽职、高效的执业理念贯穿于每一个案件中,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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