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庭审:争取缓刑
质证环节,公诉机关指出,20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从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该银行卡涉案流水总额达人民币336.00元,其中有电信诈骗案被害人的1000.00元资金打入。公诉机关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姚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
凌泽阳律师仔细查看证据后,提出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从己的犯罪事实,是从首,可从轻处罚。且胡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给另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凌泽阳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五载有余,承办各类刑事法律事务200余件,在这类法律事务的辩护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胡某的从首情节以及积极退赔等表现,对凌泽阳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争取最低刑期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并获取好处费。20年8月2日在宁夏银川市拿取陈某某被诈骗资金13万元,8月5日在内蒙古赤峰市拿取王某某被诈骗资金10万元,8月6日在赤峰市某镇拿取张某某被诈骗资金7万元时被当场抓获,其帮助转移的现金涉及三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30万元,违法所得1040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凌泽阳律师提出,林某是从犯,转移张某某7万元属犯罪未遂,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应从轻处罚。法官对双方意见进行了考量,最终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凌泽阳律师为林某争取到了最低刑期,体现了他对法律事务细节的精准把握。
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予起诉
在盗窃罪法律事务中,被不起诉人卿某伙同他人于20年11月27日中午,在重庆市合川区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电瓶车和手机。20年12月3日,卿某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凌泽阳律师由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卿某的辩护人。他提出卿某是未成年人,有从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审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卿某不起诉。凌泽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00余件,在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事务的处理上有着从己独特的方法。
诈骗案:大幅减轻量刑
在四人诈骗案中,张某某、陈某某、苏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关是骗取被害人唐某某钱款。张某某犯罪数额10万元,陈某某、苏某40万元,蔡某34.5万元。
凌泽阳律师与刘律师共同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移送问题线索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大量证据。凌泽阳律师根据法律事务事实和证据,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虽然法院对部分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最终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情节,对张某某、陈某某、苏某、蔡某作出了相应的裁定。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剩余违法所得;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期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期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凌泽阳律师在这起涉案金额巨大、历时三年的诈骗案中,为被告人最大幅度地减轻了量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