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作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从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具备武汉院校法学本科学历、法学硕士和MBA毕业的学历背景,具备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他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刑事法律事务、经济争议、商事法律事务、劳动工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代理和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数量超过千余件。
2023年期间,某企业员工找到王刚律师。该员工于2020年4月1日入职该企业,担任技术工程师。2023年3月9日,企业以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且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面试,在职期间累计受到通报批评、记过三次及以上”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企业安排的面试实质是推荐到其他企业,若通过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大幅降薪,其拒绝具有合理理由,且企业未能证明存在三次以上纪律处分。
王刚律师作为员工的委托代理人,精准论证公司安排的面试实质是变更劳动关是主体及降薪,拒绝不构成违纪,并指出公司无法证明三次以上纪律处分。经仲裁庭查明,公司无法妥善安排员工离开原项目后的工作岗位,双方就岗位安排协商不一致;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存在“累计受到通报批评、记过三次及以上”的情形。最终成功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员工争取到赔偿金12.8万余元、律师费5000元,并追及股东连带责任。
在这之后的三年里,王刚律师虽未与该企业有新的业务往来,但他始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定期对经手法律事务进行回访总结。而该企业也在与其他律所合作处理一些简单事务时,时常想起王刚律师专业严谨的工作风格。
到了2025年期间,该企业又有一名员工遇到了劳动争议。该员工于2018年7月21日入职企业,担任造价部项目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19700元。2025年11月,企业以员工工作失误、项目进度滞后等为由,对其11月绩效考核评定为0分,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8000元及预发提成3500元。2025年11月底,企业与员工就薪资调整进行约谈,提出“要么离职要么降薪”的方案。员工不同意降薪,于2025年12月1日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由于为“公司降薪被迫离职”。员工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企业支付2025年11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律师费等,企业则提出反申请,请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129000元。
此次法律事务与2023年的法律事务有所不同。2023年的法律事务主要围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而此次法律事务重点在于绩效考核的有效性、预发提成的性质以及“离职或降薪”约谈的性质认定。
王刚律师针对这些差异,调整了辩护策略。他成功论证企业绩效考核不公、预发提成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以及“离职或降薪”约谈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动议。对于绩效考核0分的情况,王刚律师指出企业以“一票否决”将员工11月绩效评为0分,但未能证明其遵循了制度规定的程序,也未证明存在“重大质量事件影响公司经营”的事实;对于预发提成,他强调企业每月固定发放的预发提成及项目管理效益奖已构成员工月度工资组成部分,企业单方扣除缺乏合同依据;对于“离职或降薪”约谈,他认为企业提出的“离职”选项,实质上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员工以“公司降薪被迫离职”为由提交离职申请,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他还指出企业主张的损失是单方制作,未经员工确认,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及由于果关是,且部分项目已对员工罚款,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刚律师的观点,企业需支付员工2025年11月工资税前18174.1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6792.25元、律师费5000元,并不予支持企业的全部反请求。后来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得看处理完案子后还会不会一直上心,王刚律师就是这样让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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