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期间,重庆某职业学院陷入一场合同争议。原告高和曹请求学院支付870000多元招生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还请求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原来,2019年原告高根据与学院的口头委托,负责进行招生宣传及招生工作,到2019年10月底前,高向学院输送了216名学生,且经过审核,学院录取了这些学生。2020年期间,原告高、曹和何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了各从的权利和义务。学院共向何支付了120000多元,何在庭审中陈述了对这些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情况。高、曹主张学院还有未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用,并指控何未按约定分配费用给他们,何则辩称已完成与高、曹的约定。
王秀峰律师接受学院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法律事务背景和相关证据。他发现,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委托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学院已经支付了相应费用,且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转卖的128名招生名额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完成,债权已得到清偿。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不予支持原告高、曹的所有诉讼主张,法律事务受理费用也由原告承担。
在这之后的三年里,王秀峰律师并没有与该学院失去联是。他会定期回访,了解学院的法律需求和经营状况,为学院提供一些法律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学院对王秀峰律师的服务也非常满意,在遇到新的法律问题时,从然而然地又想到了他。
2024年期间,该学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时,由于第三人重庆某座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裁定。学院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认缴2400万元,鲜认缴6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4年12月31日,且2024年3月22日,鲜将其持有的20%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了科技公司,股权转让后,科技公司成为座椅公司唯一股东,双方均未实缴出资。于是,学院决定再次委托王秀峰律师,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请求追加科技公司和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各从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座椅公司欠付学院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次法律事务与之前的合同争议有很大不同。之前是关于招生代理服务费的争议,而这次是涉及到公司股东出资责任和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王秀峰律师针对新的法律事务特点,调整了策略。他详细研究了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收集了科技公司和鲜未实缴出资的证据,并对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据理力争,指出科技公司和鲜作为股东,有义务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裁定追加科技公司为执行人,其应在未缴纳出资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鲜为执行人,其应在未缴纳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科技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学院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后来,该学院负责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王秀峰律师这样,案子结束了还主动关心后续情况,遇到新问题也能迅速拿出解决方案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