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第三人建设集团为温州某地块一标段施工单位,被告许某在该地块桥梁项目施工中,与第三人进行多次费用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后第三人将对许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于某,原告起诉请求许某及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周依洁律师作为被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许某辩称从己是建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三份单据是在胁迫下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公司已向第三人支付39000元押金,足以抵扣租金;电费应由总包单位承担,且用电量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是建设公司涉案桥梁施工现场负责人,三份结算单据均注明桥梁建设单位名称,第三人明知许某是代表建设公司;许某的结算行为是职务行为,无个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许某主张电费由第三人承担、存在39000元押金等,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裁定被告建设公司应于裁定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于某54828元,驳回原告于某对被告许某的诉讼请求。虽然许某最终胜诉,但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反映出前期准备工作的不足。
复盘发现的问题
结案后,周依洁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在法律事务前期,对债务主体的核查不够细致。虽然最终法院认定许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前期没有充分明确债务主体,导致花费了较多时间和精力去证明许某的职务身份,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对于许某提出的押金抵扣、电费承担等抗辩,由于证据准备不足,未能全部获得法院采信。这说明在证据收集和整理方面存在漏洞,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争议点进行全面的预判和准备。
调整后的做法
基于此次复盘,周依洁律师在后续同类法律事务中增加了债务主体核查步骤。在接手法律事务初期,就会详细调查债务产生的背景和相关人员的身份,明确债务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通过查阅合同、施工文件、授权文件等资料,确定签字人员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权限。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点,提前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例如,对于押金、费用承担等问题,会请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协议等证据,确保在诉讼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从己的主张。此外,还会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详细了解法律事务的细节,以便更好地制定诉讼策略。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的一起类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周依洁律师运用了调整后的做法。在法律事务初期,就对债务主体进行了详细核查,确定了签字人员是公司员工且具有代表公司的权限。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争议点,提前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租赁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前期准备充分,能够迅速、准确地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主体为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争议。最终,法院快速认定了债务主体,支持了委托人的主张,为委托人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也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周依洁作为同济院校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89件,在民商事争议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争议处理。她曾担任多个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也是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团数字经济部副部长等。在每一个法律事务中,她都恪守法律边界,力求为委托人实现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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