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法律事务:被告胜诉无需赔偿
在某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某餐饮公司起诉被告某科技公司等五方。原告主张被告签约时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保证金等。王秀峰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质证环节,王秀峰指出,某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仔细查看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驳回原告所有诉讼主张。王秀峰所在的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领域有丰富经验,王秀峰本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200件,专精于合同争议法律事务。
二审买卖合同争议:撤销一审裁定
在另一起二审买卖合同争议中,上诉人杨先生委托王秀峰律师。杨先生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购买张女士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发现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一审以未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欺诈为由驳回所有诉讼主张。
二审法庭辩论阶段,王秀峰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女士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女士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应确认其与杨先生成立买卖合同关是,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张女士二审从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女士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先生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官对王秀峰提出的观点高度关注,多次请求双方补充相关证据。最终,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张女士与杨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张女士赔偿杨先生支出的交强险保费、车船税。
服务合同争议:成功拿回款项
在宋先生与颜某、胡某的服务合同争议中,宋先生委托王秀峰律师。20XX年3月,宋先生支付70000元给胡某,用于帮助其小孩入读某校区实验班,若由于胡某一方原由于未能就读,胡某答应全额退款。由于未能就读,宋先生请求退款,颜某和胡某合计退款后尚欠50000元。
庭审中,王秀峰提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项下的款项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胡某和颜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法官经过审理,支持了王秀峰的观点,裁定胡某和颜某向宋先生退还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王秀峰作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四级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在处理此类法律事务时展现出专业能力。
服务合同争议:成功拿回服务费
在周先生与某艺术有限公司、某传播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争议中,周先生委托王秀峰等律师。周先生与两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支付了1400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周先生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连带责任等。
庭审中,王秀峰指出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应认定协议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后,裁定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返还周先生服务费140000元,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王秀峰凭借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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