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作为安徽文州任职于执业律师具备中国政法院校本科学历,兼具律所办案经验与国企法务从业经历。执业多年来,她承办法律事务已逾1000件,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多个领域。
2018年期间,客户孙某找到黄艳律师。孙某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是,二人向孙某借款共计28万元,约定了利息,但未能按期清偿。经协商,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于2023年向孙某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含原借款本金及结算利息),确认承担案涉债务,并在借条中注明后续还款情况。出具借条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款项,累计还款约14.3万元,尚欠约15.7万元未再支付。孙某多次催要未果,委托黄艳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其并非原始借款人,与孙某不存在真实借贷关是;认为案涉借条属于债务转移,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属无效;同时称出具借条是受孙某胁迫、诱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孙某所有诉讼主张。黄艳律师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她还整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案涉30万元借条是对原有28万元债务本息的结算,数额合理,并非虚增债务;同时结合被告后续多次主动还款的行为,驳斥其“受胁迫、诱导”的抗辩理由,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被告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约15.7万元,法律事务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第一次委托法律事务结案后,黄艳律师主动回访孙某,了解其是否还有其他法律需求。孙某对黄艳律师的服务很满意,虽暂无新的争议,但将黄艳律师推荐给了身边有法律问题的朋友。
2021年期间,孙某所在的某合作社遇到了麻烦。该合作社是村级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建设了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依法取得案涉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村村民施某从2021年起,在未取得合作社许可的情况下,擅从侵占案涉大棚用于种植经营,长期霸占拒不返还,影响了合作社正常运营,导致村集体产业收益无法正常实现。孙某想到了黄艳律师,再次委托她处理此事。此次法律事务与之前的民间借贷争议完全不同,属于物权保护争议。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辩称双方属于租赁合同争议、原告欠付租金;并称其曾对大棚进行修缮,不应承担返还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推翻被告的核心抗辩。她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争议,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争议,向法院说明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逐一驳斥被告无理抗辩。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从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全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被告施某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座连体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某合作社管理、使用,法律事务受理费由被告施某负担。
2023年和2025年期间,孙某又分别由于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和同居关是子女抚养争议委托黄艳律师。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中,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房款58万余元,原告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由于被告涉及其他法律事务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后几经转手最终登记至原告父母名下,原告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退还首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她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康迈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裁定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及相应利息,法律事务受理费由被告康迈置业公司承担。
在同居关是子女抚养争议中,原告高某与被告楚某是同居关是,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从抚养。2020年双方曾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起,原告确诊宫颈恶性肿瘤,先后多次接受手术治疗,2024年病情复发,2025年再次长期住院,身体状况持续恶化,经济与生活均陷入困境,已无力继续抚养孩子。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清晰证实原告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抚养方由于重病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变更情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发表代理意见。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情况,黄艳律师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裁定,非婚生子由被告楚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从行承担,被告按期履行抚养义务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法律事务受理费由被告楚某负担。
后来孙某对朋友说,遇到法律问题就找黄艳律师,她每次都能把事情处理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