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外嫁女权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类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今天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关于外嫁女拆迁权益的典型案例,以及张双意律师如何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赢得公正。
本案原告XX、L某母女自出生就落户在株洲市XXXX镇XX组。XX在20XX年婚嫁到XX,但户口并未迁出,且在夫家未取得任何土地承包及集体收益权益。女儿L某出生后随母落户该组,二人长期在本组缴纳新农合、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着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然而,20XX年X月,XX组因株洲XX机场改扩建项目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却以组民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出嫁女落户本组一律不参与利益分红”,将XX、L某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这严重侵害了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集体成员资格权益。母女二人在维权无果后,找到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
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有9年,执业证号为14302201711149622。她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湖南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在民商事领域,她同样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征地拆迁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案件。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她深知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于是,她制定了严谨的诉讼策略。首先,她全面收集了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农合缴纳及报销凭证、结婚证、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任何权益的证明、征地预公告、组民会议决议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事实链条,清晰地证实了二原告户籍原始取得、土地保障依存、未丧失成员资格,有力地排除了被告“外嫁女自动失权”的抗辩依据。
在法律适用方面,张双意律师紧扣《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她指出,妇女在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婚嫁为由剥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成员资格的,有权主张均等份额;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与法律抵触,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无效。这种精准的法律适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庭审中,针对被告“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传统习俗惯例”等抗辩,张双意律师明确指出村民自治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传统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她逐一驳斥被告的无理主张,清晰地阐明二原告未脱离本组生产生活、未获其他集体保障,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的核心观点。她的专业和严谨,为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奠定了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确认原告XX、L某具有株洲市XX区XX镇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XX组承担;认定XX村委会非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厘清了责任主体,实现了精准维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妇女在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张双意律师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以证据为基础,精准适用法律,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XX、L某母女守住了合法财产权益,更以司法判决明确了外嫁女权益保护的底线。张双意律师凭借专业、严谨、尽责的代理,践行了法律工作者维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贡献了法治力量。同时,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让更多的外嫁女看到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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