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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与合同纠纷,冯居昊律师助被告减损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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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居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320251096151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3708812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占比约60%),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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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叶XX与刘XX恋爱期间,叶XX以结婚为目的向刘XX赠与约9万余元财物。分手后,叶XX要求全额返还,刘XX则称属恋爱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冯居昊律师作为刘XX代理人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刘XX返还65000元,为被告成功减损2.5万+。
恋爱赠与合同纠纷,冯居昊律师助被告减损2.5万+

据近年来恋爱期间的赠与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引人关注的叶XX诉刘XX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叶XX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叶XX以结婚为目的向刘XX赠与了金镯、手机以及多笔转账,累计金额约9万余元。然而,这段恋情最终以分手告终。分手后,叶XX认为这些赠与是附结婚条件的,要求刘XX全额返还;而刘XX则辩称这些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被告刘XX委托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冯居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

2025年12月4日,法院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叶XX提交了购物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这些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应当返还。面对原告的主张,冯居昊律师展开了专业的答辩。他指出,双方并没有彩礼的合意,部分款项属于日常赠与,而且原告存在不当行为导致了分手。

在庭审过程中,冯居昊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反驳。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刘XX争取最大的利益。他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细节,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聊天内容以及保证书等,对赠与的性质和返还金额进行了认定。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XX65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大额金饰、转账如果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是应当返还的,但要扣除小额日常消费性赠与,并且结合相处时间、经济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冯居昊律师表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准确区分恋爱赠与和彩礼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冯居昊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被告刘XX减少损失2.5万+。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精准破局,快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高效维权,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还做到了终局负责,紧盯执行兑现,让当事人的权利真正落地。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物赠与,要明确赠与的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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