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类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发生在河北省辛集市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1年X月2X日至24日,XXX等人带领被告人XX、XXX、XXX在山东潍坊利用POS机从事转账洗钱活动。被告人XXX将POS机提供给XXX等人,并指挥被告人XX操作刷卡,其提供的三台POS机转账洗钱共计XXXXX0元,违法所得2000元。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XXX、XX提起公诉。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XXX的家属找到了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王艳翠律师拥有8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她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
王艳翠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发现虽然指控的转账金额为XXXXX0元,但有被害人报案的涉案金额为2XX1X0.2X元,其余数额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于是,她提出应以涉案2XX1X0.2X元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
同时,王艳翠律师积极收集被告人XXX的相关情况。她了解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本案系初犯,还有其所在村委会出具并由该村部分村民签名的品行良好证明。并且,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所得2000元数额较小。
在庭审中,王艳翠律师据理力争,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她指出,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中上游犯罪虽尚未依法裁判,但涉案金额2XX1X0.2X元的诈骗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属于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并查证属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XXX、X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但考虑到被告人XXX、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XX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X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POS机1X个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艳翠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警惕,避免参与任何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起案件再次体现了王艳翠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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