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捞,被当场查获。”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徐靖松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明确的违法事实,庭审中的处理会有怎样的走向?为何会出现这样的非法捕捞情况?这一系列疑问,牵引出了整起案件。这类案件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十分常见,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核心人身与财产权益,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有着极高的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要精准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边界,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司法裁判尺度,制定最贴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维权方案。
案件的起因是被告人殷XX在禁渔期,驾驶无证皮筏船到胶州XX大桥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地笼”进行捕捞作业。收网返岸时被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缴获地笼及渔获物。公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殷XX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几乎没有,因为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合法证据能为其开脱。这类案件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十分常见,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核心人身与财产权益,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有着极高的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要精准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边界,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司法裁判尺度,制定最贴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维权方案。
徐靖松律师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了取证清单。一方面调取执法部门的查获记录、鉴定报告等书证,以确认捕捞事实和渔具禁用情况;另一方面与执法人员沟通,获取更详细的现场情况说明。同时,律师检索了同类生效判例,发现对于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的案件,法院通常会从宽处理,于是修正代理思路,着重强调殷XX的这些情节。庭审阶段,围绕关键笔录,律师指出殷XX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偶犯且坦白,应从轻处罚。这类案件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十分常见,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核心人身与财产权益,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有着极高的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要精准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边界,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司法裁判尺度,制定最贴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维权方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因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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