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周杨辉律师的专业与智慧。周杨辉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经验丰富。当原告徐X因保险公司拒赔委托周杨辉律师时,他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说明义务以及疾病是否为先天性。
在证据收集上,面对出院病历中载有先天性疾病ICD10编码的不利情况,周杨辉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徐X所患“主动脉窦动脉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以疾病编码及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抗辩。周杨辉律师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同时,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当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明确意见时,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另一份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李XX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判决李XX向恒x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264万元及利息。周杨辉律师接受破产管理人委托后,精细梳理财务凭证,从恒x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文,针对李XX的抗辩,指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审中还合理调整诉求,展现了积极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态度。
还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人李X犯挪用资金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等关键点开展辩护,推动全额退赃,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为基层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轻刑化、缓刑化的有效辩护范本。周杨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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