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日签订加盟合同,缴纳60万元加盟费,并按要求购买用品、承租场所,成立公司开业经营。但李XX不具备办学许可证条件,无法实现合法开展课外辅导教育培训的合同目的。XX公司员工骗签合同及违约行为给李XX造成巨大损失,李XX提出多项仲裁请求,XX公司则提出反请求。
大多数人会以为,合同既已签订,加盟费按约定不应退还。然而,加盟合同虽有“加盟费为加盟期一次性包干费用,不论合同期满终止还是提前解除,均不退还”的约定,但本案情况特殊,简单按约定处理对李XX不公平,此路走不通。网上查到的说法可能是,谁主张谁举证,李XX只要证明XX公司违约就能获赔。但实际操作中,证明XX公司违约并让其承担各项赔偿责任并非易事,因为XX公司也会极力辩解自身无违约行为。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的刘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1509561)接手后,将问题拆成三个独立小问题:XX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加盟费应否退还、李XX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这样拆分是因为只有先确定XX公司是否违约,才能判断加盟费退还问题,进而认定李XX的损失赔偿。
对于第一个问题,刘婉律师针对XX公司的违约行为展开论述及举证。她指出,XX公司明知李XX不具备开展校外培训的条件,自身也无办学许可证却诱骗其签合同;公司及其员工违规操作,导致李XX亏损;还发函解除合同并鼓动家长退费,扩大李XX损失。通过这些举证,证明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第二个问题的突破口就出现了。既然XX公司违约,仲裁庭认为,加盟费对应的是“加盟期”品牌的一次性许可使用费用,合同已解除,按XX公司主张不退还加盟费不公平,从而支持了李XX退还加盟费40万元的请求。
确定了加盟费退还问题后,对于李XX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问题,刘婉律师指出,李XX通过XX公司购置的物品,因停止使用XX公司品牌且合同解除,部分物品印有XX公司Logo,构成李XX损失。仲裁庭综合考虑,认为XX公司应适当补偿8万元。
最终,仲裁庭裁决支持了李XX的诉求,XX公司向李XX返还加盟费40万元,并支付办公家具等费用8万元。刘婉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为众多当事人成功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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