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原告许XX是一位1954年出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是某XX公司。许XX原本拥有位于北京市XX区XXXXX号的4间私房,建筑面积82.2平方米。2008年,她与某XX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及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协议,许XX把房屋交给公司拆除,项目建成后,开发商要给她交付一层位置好、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补偿。在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前,公司要免费提供一间不低于40平方米、临王府井大街的临时商业房。而且任何一方迟延履约,得向守约方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许XX按约定交付了房屋,公司也提供了临时商业用房。但到了2017年,这临时商业用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除了。之后,公司既没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临时商业用房,也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许女士面临着没有合适临时用房,拆迁补偿又没落实的糟糕处境,心里十分焦虑。
许女士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高XX律师代理此案。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首先,确认合同效力及违约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拆除及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在临时商业用房被拆除后,没按约定继续提供,也没解决问题,这明显构成违约。
接着,李律师采取了分阶段起诉的策略。第一次诉讼是在2018年,主张2017年X月XX日至2018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上诉后被驳回,申请再审也被驳回。第二次诉讼在2019年,主张2018年XX月X日至2019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再次判决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上诉还是被驳回。
到了第三次诉讼,也就是本案,主张2019年XX月X日至2020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36.5万元及经济损失68.77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辩称项目未动工是政府部门调整所致,自己也是受害者,还说许女士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李律师指出,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很明确,公司没按约定提供临时商业用房是事实,政府部门调整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而且此前两次生效判决都认定了相似期间的违约事实,公司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李律师还主张,公司未提供临时商业用房给许女士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违约情形、实际损失、市场预期利益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3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驳回许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7元,许女士负担2697元,公司负担4440元。
此前两次诉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样被驳回。许女士原本面临着公司违约却无法获得合理补偿的困境,经过李律师的努力,三次诉讼累计为她争取到了超百万元的赔偿款。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律师准确把握合同条款,采取分阶段起诉的策略,有力地应对了公司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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