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3月30日,黄XX驾驶田林县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从田林县往隆林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2023公里300米路段时,因疲劳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车头碰撞到黄X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致使正在捆绑竹子的黄XX受伤。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X当日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多次转院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接受治疗,累计住院170天,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多项病症,出院后仍存在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
黄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从2020年开始执业的黄光杰律师,来自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服务于广西百色地区,处理过超过千件案件,此次代理原告黄XX参与案件。原告方诉前自行委托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但被告方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定黄XX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华安XX公司为被告,根据被告永兴XX申请追加黄XX为被告,并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等提出抗辩。被告永兴XX认为原告存在违章停车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且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提出异议;被告华安XX公司主张其并非适格被告;被告华安XX公司称已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XX、黄XX均认为原告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且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提出异议。
黄光杰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反驳,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黄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相关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损失269291.66元(不含已支付款项);被告田林县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损失25651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类似的精准辩护,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也有体现。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底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后进行培育并出售,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时面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
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辩护人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还有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黄XX系矿车车队工友。2021年9月2日0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被害人拿起石头叫嚣要打黄XX,黄XX在纠缠中用折叠刀捅刺被害人一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黄XX提起公诉,被害人亲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2021年9月1日晚,黄XX与被害人黄XX等人在租房吃饭喝酒。次日0时许,众人提议喝奶茶,黄XX受委托下楼购买时,经房东提醒后告知工友可能有人伺机挑衅,引发被害人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并拉扯。被害人从路边草丛捡起石头叫嚣要打黄XX,在周某某劝阻过程中,黄XX从裤袋拿出折叠刀捅向被害人胸口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返回租房后晕倒在楼梯口,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时许,黄XX主动电话报警并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交作案工具。
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黄XX的辩护人介入,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细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黄XX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辩护人提出黄XX具有自首、事出有因、被害人行为激化矛盾、家属主动赔偿部分损失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高额赔偿诉求,辩护人就赔偿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查明,黄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黄XX具有自首情节、事出有因、家属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采纳“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过错”的主张。最终判决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黄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6713.93元(已支付30000元,尚欠16713.93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没收。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黄光杰律师展现出了重要价值。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精准界定诉讼主体及责任划分,协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全面梳理各项损失,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覆盖。针对被告方的异议,积极收集并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进行反驳。在司法鉴定程序中,保障鉴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在刑事案件中,精准梳理核心情节,为被告人提炼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观点,对指控和诉求进行合理抗辩。同时,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调查,缴纳相关款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减轻被告人的诉讼负担。
实践意义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通常会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来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对于刑事犯罪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来量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赔偿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会进行严格审查。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遭遇交通事故赔偿难题和刑事犯罪量刑问题,黄光杰律师有着自己的应对之法。他能全面收集证据,精准界定责任,为伤者争取赔偿;在刑事案件中,能精准提炼从轻情节,制定辩护策略,有效降低量刑幅度,合理缩减赔偿金额,推动案件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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