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宋某涉及一起交通事故。2020年9月14日5时许,宋某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搭载同事徐某某,从西昌市川兴XX方向往安宁XX方向行驶。5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航天大道长富XX路段时,撞到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XX,造成王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认定,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以及病人家属至医院抢救伤员,还委托同车人员徐某某报警,但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XX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腹腔、盆腔脏器损伤致失血休克死亡。
宋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此案件存在一些办案难点,首先自首情节的认定需要有充分证据支撑,虽然宋某有拨打120、委托报警和如实供述等行为,但要让法院明确认定自首并非易事。其次,悔罪表现的呈现和被法院认可也存在挑战,需要从多个方面去证明。
从2019年执业至今,解正军律师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办理有一定经验。他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证据,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他指出宋某事故后主动拨打120、委托他人报警、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强调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协助或促使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书面谅解。最终,该律师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最终诉求,被法院完全采纳,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类似的精准辩护思路,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得到了体现。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的合同纠纷一案,源于2017年初,张某以其在凉山境内的项目愿意分包给蒋某为由,要求蒋某缴纳保证金。蒋某于2017年2月23日转账给张某150000元。之后,项目迟迟不能交付蒋某承包,张某也无法立即退还保证金。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退还保证金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案涉债权早已转让他人,原告已起诉后感觉对方无支付能力,因此重新以合同纠纷为由向被告提起诉讼。要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原告可能会提出各种理由来反驳债权转让的事实,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解正军律师接受被告张某的委托后,及时认真分析原案情,找出有利于己方的辩点。他指出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在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时自愿放弃对舒某的债务250000元(包含本案的150000元),属于虚假诉讼。同时,案涉150000元经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应该由案外人舒某承担,并且法院也已认定张某已经退出了该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150000元是原告受舒某的指示向张某转账,在合同解除时,原告已经同意由舒某偿还,不应该由张某偿还。
在法庭上,解正军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成功说服法官,支持了己方观点。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蒋某及其配偶浦某和、被告张某、案外人舒某于2017年5月16日协商一致,将张某应返还蒋某的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了舒某,舒某向蒋某出具了借条,并偿还了蒋某20000元,蒋某也受领了该20000元,后舒某未还余款,蒋某依据舒某给她出具的借条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债权,据此可以认定蒋某是同意该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某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认定包括案涉150000元在内的250000元借款系舒某个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案涉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某后,原债务人张某就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原告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解正军律师准确把握自首情节的认定条件,通过收集和整理证据,成功让法院确认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同时,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将悔罪表现清晰呈现给法院。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该律师深入分析案情,从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找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成功说服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践意义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法院对于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积极救助伤者、如实供述、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的事实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一旦债权转让成立,原债务人将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结尾
对于交通肇事罪能否获缓刑以及合同纠纷中已转让债权能否要求原债务人偿还的困惑,解正军律师给出了答案。在交通肇事案中,他准确把握自首和悔罪情节,提出合理量刑建议;在合同纠纷中,他深入分析案情,找出关键证据和辩点,准确适用法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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