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内江资中,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此前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本应珍惜机会好好改造。然而,在案发地点等车时,他发现了被害人,先是持刀在手,随后被害人扇了他耳光,他便冲动地用刀砍伤了被害人的左小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不过,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在这类案件中,普通人有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其一,情绪容易失控。就像本案中的被告人,在被扇耳光后,未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冲动之下持刀伤人,最终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这种行为的隐患在于,一旦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就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其二,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很多人不清楚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的重要性,也不明白被害人存在过错在量刑时的作用。这可能导致他们在案发后不能正确处理,错失从轻处罚的机会。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黄学良律师。黄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占比约80%。他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如诈骗、敲诈勒索等,还在保险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黄律师办案风格严谨,注重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以精准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办案策略著称。
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黄律师首先进行了细致的取证工作。他收集了案发现场的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刀具等物证,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在调解阶段,黄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尝试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于是,黄律师决定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庭上,黄律师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指出被害人自身具有过错、被告人系自首、前罪被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这些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部分,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办案理念。他认为,在处理案件时,应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要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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