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曹某、袁某在他人招募下,出境至老挝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担任业务员从事添加好友、找人聊天等诈骗活动。该组织利用“学天”“XXX”等虚假平台实施诈骗,共骗取数十名被害人钱款共计数百万元。
案发后,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然而,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曹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这类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轻易相信他人招募,像曹某和袁某,没有对所谓的“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和风险评估,就盲目加入诈骗组织,这不仅使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也给众多被害人带来了巨大损失。其二,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了解,很多人可能以为参与此类活动不会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或者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种法律意识的淡薄,往往会导致他们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
在曹某的上诉案件中,黄学良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在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精通刑事案件全流程办理,擅长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及缓刑辩护等。
在本案中,黄学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专业的处理方案。在取证方面,他深入调查曹某经劝返后主动回国、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等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准确论证曹某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在调解和诉讼过程中,他系统提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经劝返后主动回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社区矫正评估符合条件。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袁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一审对曹某的量刑部分;上诉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在办案中,他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也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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