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0日,沈XX取得盛宏电磁治疗仪在云南玉溪的经销授权,随后与张XX合伙经营。同年9月26日,两人决定散伙,并确认店内存货总价值69879元,各占50%份额,由沈XX负责联系公司退货退款。2014年2月,沈XX告知张XX已领到退货款,张XX要求返还自己的份额,沈XX却以要扣除手续费为由,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在这类合伙协议纠纷中,普通人存在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其一,散伙结算时约定不明确。就像本案中,虽然约定了由沈XX负责退货退款,但对于退货手续费等问题却没有详细说明,这就为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其二,缺乏证据意识。沈XX虽然提出退货有手续费,但却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扣除的比例和金额,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处理此案的姚春波律师,是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兼主任。他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姚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他在玉溪市律协担任重要职务,还获得过诸多荣誉,如被聘为“12355”青少年法律服务热线专家等。
在取证方面,姚律师指导张XX收集了身份证复印件、字据以及相关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张XX的身份情况、沈XX的还款义务以及张XX实现债权的经济损失。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虽多次通过短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进入诉讼程序,姚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为张XX争取权益。
法院认为,因退货产生的手续费用应视为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张XX也应分担。由于沈XX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手续费比例和金额,张XX在短信中自认的金额可作为认定依据,故判决沈XX支付张XX退货款项29710.68元。
姚春波律师秉持“维护权益、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必要时,他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在合伙经营中,明确约定各项事宜、保留好相关证据至关重要,遇到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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